「歐盟多邊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專案計畫申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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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本部「歐盟多邊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專案計畫申請事項。 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計畫目的:為鼓勵企業參與歐盟創新研發計畫,掌握歐盟創新研發趨勢、了解關鍵技術需求、佈局核心專利,並藉此拓展歐盟市場潛在商機,促進產業技術研發國際化。 二、申請期程:自公告日至102年12月31日止。 三、補助範圍: (一)業界參與歐盟創新研發計畫(「歐盟架構計畫(European Seventh Framework Programme; FP7)、競爭力與創新架構計畫(Competitiveness and Innovation Framework Programme, CIP)等」執行經費之補助申請。 (二)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本部業務職掌所支持之產業技術。 (三)曾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廠商,因已接受政府經費補助,再次申請所提計畫之研發技術內容應以創新前瞻技術或對於產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之技術為原則。 四、作業方式: (一)計畫時程以業者所提參與歐盟創新研發計畫之時程,上限為6年。 (二)各公司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案件,不受業界科專一般計畫3項及3年總補助額度3,000萬元限制。 (三)補助比例得較一般性業界科專計畫為高,惟補助款不得超過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四)為加速及簡化審查,廠商檢具申請所需證明文件,原則於送件日起4週內完成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五、申請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本公司。 (二)廠商需以歐盟創新研發計畫執行成員或合作者(Collaborator)之身分參與計畫執行。 (三)財務健全: 1、公司、負責人使用票據1年內無退票正式紀錄者。 2、公司、負責人無金融機構貸款逾期未還或對本部違約之舊案財務無責任未清者。 3、申請公司淨值需達其實收資本額1/2(股東權益/實收資本額)。 (四)具備從事研究發展所需之人力與專案執行及管理能力。 (五)公司或其研發團隊有從事產業技術研究工作經驗,並有實際績效,足以進行申請計畫之產業技術研發。 (六)申請公司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及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六、應備申請資料: (一)歐盟多邊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二)歐盟多邊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申請計畫書。 (三)通過歐盟審查之計畫書。 (四)通過歐盟審查之計畫證明文件(如歐盟計畫合約,申請時可先以草約審查,但需限期提出正式合約後,始進行簽約事宜)。 (五)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 七、除前列各項公告事項外,其他申請應備資料格式及權利義務與注意事項等詳見「歐盟多邊創新研發成員補助計畫申請須知」;如須知內容與本公告抵觸者,以本公告內容為準。申請須知資料請由本部技術處網站業界科專網頁http://innovation1.tdp.org.tw下載取得或洽受理單位索取。 八、計畫受理單位窗口:本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電話: (02)23412314 轉分機2203,網址:http://innovation.tdp.org.tw/ITDP,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2段51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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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本部技術處業界科專專案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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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電話: (02)23412314 轉分機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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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與人員:產業政策組 / 吳曉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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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email:scwu2@moeaid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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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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