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 18 週六 201210:52
文建會獎補助及資源-文化創意產業優惠貸款
- 2月 18 週六 201210:52
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鼓勵優秀人才投入臺灣文創產業,提升我國文創產業質能等多元目的
- 2月 18 週六 201210:49
文化創意產業市場流通及拓展計畫-辦理跨領域置入展及參與國際重要展會
- 2月 18 週六 201210:47
台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計畫(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提供企業研發經費補助,每案最高300萬元)
| 計畫名稱 | 台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獎勵補助計畫 |
| 計畫主類別 | 其他政府相關補助及資源 |
| 資源類型 | 補助 |
| 計畫概要 | 臺北市政府100年「產業發展自治條例」正式上路,最大的特點在於不限業別,只要是臺北市的中小企業,其投資案具有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者,均可提出申請,無資本額門檻限制,提供勞工職業訓練費用、房屋稅、地價稅、融資利息補貼及承租市有房地優惠等,獎勵最高5,000萬元外,為鼓勵產業技術創新研發,首創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提供企業研發經費補助,每案最高300萬元;另對於較具競爭力之策略性產業,適度給予獎勵,以發展關鍵產業。 |
| 計畫主管機關 | 台北市政府 |
| 聯絡方式 | 台北市產業獎勵補助專案辦公室(工業技術研究院) 楊芸芝 02-2737-7359 |
| 適用對象及資格 | 各項資格限定依辦法規定 |
| 作用階段 | 創業育成 |
| 申請方式 | 各項補助及獎勵依辦法規定,詳情請參考計畫網站連結 |
| 網站連結 | http://www.industry-incentive.taipei.gov.tw/ |
- 2月 18 週六 201210:46
文建會-藝術介入空間計畫補助
| |||
| |||
| |||
| |||
| |||
| |||
| |||
| |||
| |||
|
一、計畫理念:
(一)促進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期待,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的理想。
(二)深耕藝術環境,提昇大眾對於空間美學的認識與參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中心、社團法人、
大專院校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條件:
(一)執行地點應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含其週邊可被觀賞之私領域),以配合
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者優先考量。
(二)申請單位應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含影像、聲音、文字、
網路、繪畫、雕塑、裝置、新媒體、表演、教育劇場等領域)參與,永久性或暫時性
設置(應說明暫時性之必要)均可。
(三)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應與當地土地、文化、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不含
依法設置中之公共藝術)。
(四)執行內容有助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包括地方藝文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
特色商品開發等。
四、辦理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計畫內容。
五、補助經費: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藝術品創作及設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
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相關活動之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
管理費。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收件
時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自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初審,每縣市
選出優秀之計畫書後(至多五案),填具初審表暨各十份計畫書件送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複審。
七、本會審核程序
(一)複審:本會得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複審會議,經審查並簽奉
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進入決審之案件。
(二) 決審:
1. 通過複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會同申請單位出席進行說明;如有
必要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實地現勘及決選作業。
2. 由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
(三)評審標準:
1. 企劃書內容之可行性、重要性及環境美感之呈現(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單位資源整合之計畫及永續經營的規劃(百分之三十五)。
3.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百分之十五)。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內容(說明計畫執行地點、範圍與執行方式、規劃方向與民眾參與計劃等,應包括
空間現況說明、現場照片二至五張、參與設計師、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家
經歷與過去作品介紹、未來規劃設計圖等)。
(四)空間場域簡介(如基地規劃配置圖、3D模擬透視圖或其他相關影音資料)。
(五)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六)辦理期程及工作進度表。
(七)永續經營暨管理維護計畫。
(八)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資源整合計畫(說明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整合之計畫)
。
(十)該空間場域、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雜項使用執照、消防安檢執照等)。
(十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九、撥款及核銷:
(一)分三期撥款。
1. 第一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基本設計暨規劃圖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期中執行報告書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
款(百分之五十)。
3. 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收據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
檔)及核銷原始憑證等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
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
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四)獲補助計畫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五)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圖,未能通過審核者
(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一部經費。
(二)本會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之當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
執行之品質。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就近監督輔導,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
成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
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二)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文化主管機關。
(三)本補助計畫設置之藝術創作,應於適當位置載明由本會指導贊助及設置年月。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
,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
均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本會不再補助。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會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促進民眾對生活美學的重視及期待,達到藝術生活化、生活藝術化的理想。
(二)深耕藝術環境,提昇大眾對於空間美學的認識與參與,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二、申請對象:經政府許可或登記立案之公私立美術館、財團法人基金會、文化中心、社團法人、
大專院校等非營利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條件:
(一)執行地點應以縣市鄉鎮之大區域公共空間為主(含其週邊可被觀賞之私領域),以配合
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者優先考量。
(二)申請單位應邀請相關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工作者(含影像、聲音、文字、
網路、繪畫、雕塑、裝置、新媒體、表演、教育劇場等領域)參與,永久性或暫時性
設置(應說明暫時性之必要)均可。
(三)創作理念及計畫內涵應與當地土地、文化、環境有關,並強調民眾參與及交流(不含
依法設置中之公共藝術)。
(四)執行內容有助提昇整體公共空間視覺景觀或公共設施美感特質,促進觀光產業發展,
包括地方藝文推廣、美化環境、營造藝術場域、藝術展演、出版專輯、刊物、DM、
特色商品開發等。
四、辦理期程:依契約簽訂履約期間,執行完成申請之計畫內容。
五、補助經費:
(一)補助計畫所需之部分經費,如藝術品創作及設置費、規劃設計費、材料費、工程製作費
及其他資本性之支出或相關活動之經常性支出等,但不包含受補助單位之人事及行政
管理費。
(二)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擬具計畫書後,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初審收件
時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自訂)。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初審,每縣市
選出優秀之計畫書後(至多五案),填具初審表暨各十份計畫書件送行政院文化建設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複審。
七、本會審核程序
(一)複審:本會得聘請五至七位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召開複審會議,經審查並簽奉
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進入決審之案件。
(二) 決審:
1. 通過複審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會同申請單位出席進行說明;如有
必要得安排評審委員進行實地現勘及決選作業。
2. 由評審小組審查並簽奉本會首長核定後決定補助計畫、經費及項目。
(三)評審標準:
1. 企劃書內容之可行性、重要性及環境美感之呈現(百分之五十)。
2. 申請單位資源整合之計畫及永續經營的規劃(百分之三十五)。
3. 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其他自籌財源的規劃(百分之十五)。
八、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目標。
(三)計畫內容(說明計畫執行地點、範圍與執行方式、規劃方向與民眾參與計劃等,應包括
空間現況說明、現場照片二至五張、參與設計師、景觀、建築、空間設計專家、藝術家
經歷與過去作品介紹、未來規劃設計圖等)。
(四)空間場域簡介(如基地規劃配置圖、3D模擬透視圖或其他相關影音資料)。
(五)預期成果及效益評估。
(六)辦理期程及工作進度表。
(七)永續經營暨管理維護計畫。
(八)經費預算表(年度預算與經、資本門經費預算請分列)。
(九)資源整合計畫(說明配合景觀路線,美化或整頓重要觀光景點之周邊區塊整合之計畫)
。
(十)該空間場域、設施相關所有權人同意書、其他相關單位資源証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如雜項使用執照、消防安檢執照等)。
(十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
本會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
九、撥款及核銷:
(一)分三期撥款。
1. 第一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基本設計暨規劃圖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
第一期款(百分之三十)。
2. 第二次撥款:各補助單位檢送收據及期中執行報告書至本會審核通過後,憑撥第二期
款(百分之五十)。
3. 全案應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前,檢具收據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
檔)及核銷原始憑證等函送本會,憑撥尾款(百分之二十)。逾期送件致影響會計
年度結報者,本會保留廢止補助之權利。
(二)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負,應按規定扣繳(常任執行者依月份,臨時雇用者依次數),並
於勞務報酬數據上註明扣繳稅額,於送本會核銷經費時應檢附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
未檢附者不予核銷。
(三)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
收據)日期應與執行期間相符。
(四)獲補助計畫辦理個案採購,其動支之政府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五)各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經費應照數解繳國庫。
十、考核:
(一)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於本會要求期限內提出本案之詳細規劃設計圖,未能通過審核者
(未按計畫執行或設計水準不佳),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
追回全部或一部經費。
(二)本會得於計畫執行之期間派員或組成輔導小組,至受補助之當地訪視考評,以掌握計畫
執行之品質。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會
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縣市政府文化主管機關應就近監督輔導,隨時注意計畫進度,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
成果。
十一、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
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會核准。
(二)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明顯處應載明本會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
宣傳、記者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三週前通知本會、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文化主管機關。
(三)本補助計畫設置之藝術創作,應於適當位置載明由本會指導贊助及設置年月。
(四)補助經費之運用經發現與補助用途不符者,或違反本計畫規定者,本會得限期令其改正
,或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款,以上情形及辦理情形
均列為本會下一年度審查之參考。
(五)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會附屬機關補助者,
本會不再補助。
(六)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廢止補助,並追回
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七)若受補助單位隸屬政府機關,其補助款應納入當年度預算辦理,經核定補助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執行本計畫有關事項應依本會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原則、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2月 18 週六 201210:43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文化創意產業」即日起受理申請2011.04.01
依 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0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申請資格: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三、申請途徑:
(一)符合前項資格者,直接向本會或本會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參與本會「文創產業媒合計畫」,由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公司所組成之聯合
團隊,由本會輔導提出申請。
四、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
與消費者獨立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
授權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者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
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具備一定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以「打造台灣自有品牌」
為目標,具有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台灣國際文創品牌
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
具有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五、補助金額: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運之經費。
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計畫類別計畫執行時程補助上限
研發生產組
不超過三年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
品牌行銷組
不超過三年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貳佰萬元
市場拓展組
不超過三年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
六、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會不再重複補助;若於
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會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七、有關作業要點、計畫申請表等,請逕自本會網站下載。
承辦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
電 話:(02)3343-6361
- 2月 18 週六 201210:4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單一窗口服務
| 計畫名稱 | 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單一窗口服務 |
| 計畫主類別 | 文建會獎補助及資源 |
| 資源類型 | 其他 |
| 計畫概要 | 設置文創專案辦公室單一窗口,提供以下服務: 1.資訊提供:各種政府及民間產業可用資源資訊。 2.專業諮詢:提供法律、財務領域專家之專業諮詢服務。 3.程序協助:各種產業輔導計畫申請流程之諮詢協助。 4.轉介服務:各部會相關產業輔導資源轉介。 5.意見蒐集:記錄業者針對政策法令之建言。 6.個案服務:視個案狀況評估,導入「專案輔導」服務。 |
| 計畫主管機關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 聯絡方式 | 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鄧倚欣小姐 聯絡電話: (02)2343-4196 承辦機關: 文化創意產業專案辦公室 承辦機關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 (02)3343-2563 |
| 適用對象及資格 | 無資格限制 |
| 作用階段 | 創業育成 |
| 申請方式 | 申請辦法請點選以下網站連結。 |
| 網站連結 | http://cci.culture.tw/cci/cci/index.php |
- 2月 18 週六 201210:4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劃,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
| 計畫名稱 |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劃 |
| 計畫主類別 | 其他政府相關補助及資源 |
| 資源類型 | 補助 |
| 計畫概要 | 為協助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或鼓勵其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辦理聯合訓練活動,以持續提升人力素質,擴展訓練效益,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
| 計畫主管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 聯絡方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訓中心(北區職訓中心 ,桃園職訓中心,中區職訓中心,臺南職訓中心,南區職訓中心) 或洽輔導聯絡窗口 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
| 適用對象及資格 | 民間之事業機構、非營利法人或團體 |
| 作用階段 | 創業育成 |
| 申請方式 | 線上填表申請,詳情請洽計劃網站 |
| 網站連結 | http://training.evta.nat.gov.tw/evta100/plan_1.php |
- 1月 23 週一 201219:00
2012計畫補助期程
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補助
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躍進計畫
教育部資訊軟體人才培育先導計畫(ITSA)
101年度產學合作課程開授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專利商品化及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介紹
營運總部制度介紹
產業升級轉型整合服務計畫(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
A1.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A2.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A3.市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
A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
A5.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以「服務業研發創新與價值創造」為總目標,藉由補助企業研發資金之方式,引導投入創新研發工作。
企圖結合國內、外商業據點之佈建、展銷通路之整合與開拓、顧客服務系統之維運、自有品牌之建立,以及跨國體系之營運等創新活動,進而提升服務業創新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
概念規劃
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構想研究,其水準頇超越目前同業提供之水準。
創新研發
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具體可行計畫,其水準頇超越目前同業提供之水準。
研發聯盟
配合產業發展政策,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且頇針對加強鏈結服務業之上中下游體系或產業聚落共同關聯性大之研發議題。
加值應用
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研提前期補助計畫之加值延續方案,並以商業營運測詴及品牌、展銷推廣為研發主軸,且其目標市場以海外為優先。
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內容產業發展躍進計畫
教育部資訊軟體人才培育先導計畫(ITSA)
101年度產學合作課程開授計畫
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
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專利商品化及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介紹
營運總部制度介紹
產業升級轉型整合服務計畫(經濟部產業輔導中心)
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
A1.業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
A2.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計畫
A3.市場應用型發展補助計畫
A4.促進產業研究發展貸款計畫
A5.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究發展輔導計畫
以「服務業研發創新與價值創造」為總目標,藉由補助企業研發資金之方式,引導投入創新研發工作。
企圖結合國內、外商業據點之佈建、展銷通路之整合與開拓、顧客服務系統之維運、自有品牌之建立,以及跨國體系之營運等創新活動,進而提升服務業創新能力及國際競爭力 。
概念規劃
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構想研究,其水準頇超越目前同業提供之水準。
創新研發
針對「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具體可行計畫,其水準頇超越目前同業提供之水準。
研發聯盟
配合產業發展政策,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且頇針對加強鏈結服務業之上中下游體系或產業聚落共同關聯性大之研發議題。
加值應用
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為基礎,研提前期補助計畫之加值延續方案,並以商業營運測詴及品牌、展銷推廣為研發主軸,且其目標市場以海外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