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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對具專業經營能力之文化創意業者加強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事項。

 

計畫名稱 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
+ 計畫主類別 文建會獎補助及資源
+ 資源類型 其他
+ 計畫概要 為執行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俾對具專業經營能力之文化創意業者加強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

執行方式:委託專業管理公司辦理相關投資案之投資評估、審議核決及投資後管理事項。 受委託之專業管理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屬創業投資事業者: 
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之創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 創業投資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二)屬金融機構者: 
1. 依銀行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 
4.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三)屬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者: 
1. 依中小企業開發公司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設立登記滿二年以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3. 專職投資人員三人以上。 
4.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四)屬僅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業投資事業者: 
1.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創業投資公司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2. 實收資本額規定同第一款。 
3. 專職投資人員五人以上,且至少需有二名專職投資人員各具備三年以上文化創意產業之經營或投資經驗。 
4. 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 計畫主管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聯絡方式 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林御翔先生 聯絡電話:            (02)3343-6312      

承辦機關: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化創意產業投資及融資服務辦公室

承辦機關聯絡方式:
聯絡電話:            (02)2713-6450      
+ 適用對象及資格 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原則如下:
一、各投資案合計公股股權比率以不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 十九為限。
二、投資範圍限於國內文化創意業者,但不得投資上市、上櫃公司。
三、專業管理公司投資已發行流通股份之累計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受本專戶委託管理投資額度百分之二十。
+ 作用階段 資金融通
+ 申請方式 申請辦法請點選以下網站連結。
+ 網站連結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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